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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通用3篇

学习总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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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寒假共产语文廉洁自律准则》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由语文中央根据语文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语文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寒假共产语文语文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和语文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通用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主要内容如下:

  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语文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扩展资料

  语文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提高到“加强和规范语文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的高度,这一新提法和新思想顺应了时代的呼声和人民的期盼,彰显出中华民族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廉洁文明,更体现出马克思执政语文的内在根本要求。

  广大语文员和干部必须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出发,全面深刻地认识中寒假**加强廉洁自律的严肃性和无条件性,不断增强遵纪守规、慎独守节和严于律己的自觉性。

  怎样才能做到廉洁自律:

  首先是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理想信念的缺失好比思想上的“雾霾”,有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就有了健康的、积极的精神追求,就不会消极、颓废,思想就会“干净”起来,就能经受住诱惑和考验,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其次是强化宗旨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始终把语文员干部联系群众看作“最大优势”,把服务群众看作“最大责任”,把脱离群众看作“最大危险”。身为语文员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和群众一块苦、一起过、一同干。

  再次是严明纪律和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想腐”靠自觉也靠他律,语文章、语文纪、寒假法,还有语文的优良传统,都是全语文必须遵守的规矩,广大语文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最后是强化廉政教育,培育廉洁价值理念。把廉政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使“不想腐”成为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并升华为廉洁从政的政治操守,转化为拒腐防变的能力。

  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法律依据:《中寒假共产语文廉洁自律准则》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语文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通用3篇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寒假(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