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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又称“建议书”。个人、集体、单位就某一问题或情况,向有关领导或机构提出建议的文书。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范文(通用3篇),欢迎品鉴!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篇1
习近平同志在今年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
我国五十多年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重大经济项目决策正确就能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决策失误就会引起地方经济波动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世界银行估计,从“七五”至“九五”期间,中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四、五千亿元。
目前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中存在违反审批权限、越级审批、虚报项目,分解项目报批,违法审批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已经建立公开审批制度、综合论证制度、不可行论证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风险防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监督作用,但由于它们基本上以政府内部监督机制为主,缺少一个中介的、独立的、专业的、权威的外部监督机制。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是解决问题的专家,是具有独立中介人士身份、具备独立人格的社会群体,对党政机关依赖性最少,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基于律师其特殊身份,通州区各级政府在重大投资决策审批中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政府项目申报审批的必备文件,将减少、降低基层政府项目决策的风险。
一、各级政府重大投资决策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为政府投资决策筑起法律风险屏障
1.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保障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中,各级地方政府为防范投资风险,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总体看来,这些制度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面、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确已起到重要作用,但假如缺少对政府投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基石”,那么这一切风险防范机制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建立由专业的法学中介人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制度,不仅解决了本质问题,保证了决策论证的合法性,而且进一步强化完善了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风险防范体系。
2.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既真实反映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合法,又体现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目前,有的基层政府实施的专家论证纯粹是为了应付“政策”而制定;有的专家咨询论证是“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有的咨询专家由于受到种种公权制约,已成了决策领导的附属工具,很难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而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其法律的专业性毋庸置疑;作为自由工作者,具有独立的中介人士身份,不会受到制度的限制及公正性的质疑;作为自由职业阶层,律师对党政机关的依赖性最少,最有可能保持一种独立的群体人格,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就在于要有这种具备独立人格的各类社会群体。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其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的论证意见更能体现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合法,更能真实反映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3.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有助于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内容适法,杜绝基层政府投资方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目前基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的前期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文件资料等都涉及很多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到行政法、而且涉及到民法、建筑法等各个领域。律师作为法律实务专家,一方面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由于长期从事综合性法律服务,对法律实务有着深刻的理解与丰富的经验,对于各部门的法律也有均衡的研究;另一方面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与形形色色事务打交道,造就了律师对社会的了解更全面充分。 因此其更有能力和理由来协助政府从合法性角度,对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方向、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论证,杜绝政府投资方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
建议
一、区政府应以地方立法形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参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范的一种机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事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后劲,为了控制、降低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法律风险,政府应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参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范的一种机制。
二、为切实保障政府决策法律意见书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建立法律事务公开招投标制度及参与律师准入制度。政府重大投资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全局,为了提高决策风险论证质量,适当合理缩减政府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对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政府提供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又能使政府的决策意见更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为敦促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建立法律意见书制作者的过错问责机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决策引入法律意见书,并将其作为项目决策的必备文件,是寄希望于律师通过对项目法律审查,确保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这为律师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契机,同时赋予了律师相当大的责任。因此,为确保法律意见书质量,还应建立律师责任追究制度,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由于未尽勤勉审查义务而导致政府决策违法违规的,应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为确保今后政府决策法律论证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在建立过错问责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法律意见书评价制度。在建立律师过错问责制度的同时,对于无过错的律师,政府还应建立论证后的评价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律师责任追究制度及论证后评价制度,才能促使参与决策事项的律师尽职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善尽美,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篇2
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3名,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公司的对外投资、借款、还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事项由参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从以上规定看,如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缺席,xxx有限公司将无法召开合法有效的董事会议。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篇3
限公司: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租赁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委托方及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隐瞒和遗漏,且所有文件和材料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副本与正本相一致。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们仅就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相关的商业投资机会、商业价值、商业风险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我们对于这些商业事项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仅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咨询意见供委托方决策参考使用,委托方不能将其作为申报材料报送有关政府及其他部门和机构,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将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武帽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开发和公路运输,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作为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实际上同一机构。
作为企业法人的最早设立于年月日,当时的名称为“”,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拟租赁的土地
1、土地的位置。
2、土地的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只能拥有使用权。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的使用性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从取得的性质上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国政府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强调,“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贵公司拟租赁的亩土地为农业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拟租赁的亩土地将不能用于非农业用途。特别是按照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除非是为改善生态环境需,即使是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不得占用耕地。
4、土地上设置的限制权利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全部设立有承包经营权。公司在年月以的名义与其内部职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上述土地全部发包给其内部职工承包经营。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但均由现在的承包人种植有农作物。
三、关于投资开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1)中低产农田改造(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9)优良种畜种
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如果贵公司拟投资的开发项目在上述范围内,则属于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四、关于土地租赁合同
1、关于贵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中国政府认可的资格,即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和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为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贵公司是在马来西亚登记设立的公司,未经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其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2、关于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
按照国土局的介绍,该土地使用权归华侨农场(由于该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所律师至今又无法找到关于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情况暂时只能假设)。虽然行政上隶属于华侨农场管理,但毕竟属于另外一个企业法人。其本身并不拥有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的使用权,如果由其单独直接作为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将取决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表态。
3、关于合同的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于华侨农场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性质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该土地出租必须履行批准程序,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方还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上述规定该土地还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方能出租。
五、结论及提示
1、如果贵公司拟投资的开发项目属于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所提示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列明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范围,则属于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贵公司对该等项目的投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2、华侨农场、及公司至今未提供其对拟出租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其中之一。因此,公司在法律上并不拥有拟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且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不具备完全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由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并且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作为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贵公司是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待贵公司出资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方能与具备出租资格的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3、拟租赁的土地为农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用途,特别是用于非农业建设。
4、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必须履行批准程序,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方还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全部设立有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承包方众多,承包期限至。《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还约定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所承包的土地可以有偿转包、出租、抵押、入股。该等承包经营权必须解除,否则,则导致日后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6、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上没有地上附着物,但均由现在的承包方种植有农作物,包括甘蔗、柑橘、木薯等。在出租方解除承包合同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