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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年终总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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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寒假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寒假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寒假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寒假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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