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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教师工作量评定标准范文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是依据教师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确定的以时间为单位的教师工作量数量衡量尺度。它是衡量教师是否完成其职责的重要的数量标志。它对于所有的教师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教师工作量数量标准的实际确定是比较困难的,但从理论上说,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单个教师为完成教学诸环节及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而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是千差万别的,确定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的尺度,只能是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表示这种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正常的教学条件下,在社会对教师合理的职责要求和受教育者平均的接受能力下,完成教育诸环节的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量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大体有三种情况。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说明该教师恰好完成工作量定额。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小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在一般情况下就说明该教师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的情况,要分清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确系由于编制数量确定有误,那么学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调整。如果个别劳动量大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则说明教师超额完成了任务,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高等学校试行过《教师工作日和教学工作量办法》,1978年起原教育部重新拟定《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试行并总结、修订后,于1981年正式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根据每学年42周,每周5天,每天8小时计算,教师工作的全年定额为1680小时。
从理论上说,这个定额时间不属于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按8小时工作日制度的规定数乘以工作自然天数的小时积。与这个法定时间额相比较,我们在教师工作量的实际计量中,往往是用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乘上相应的经过科学计算和处理的加权数。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可以制成调查表,下发到教师手中,要求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报。调查表汇总上来之后,测算出本校教师从事各项工作的平均时间,以及占总的工作时间的百分比。一项调查表明,高中教师的备课时间是每周18.4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13.9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4.2小时;高中教师的授课时间是每周10.6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11.3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2.4小时;高中教师的作业批改时间是每周11.8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11.2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0.3小时;高中教师的辅导时间是每周4.9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5.15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6小时;高中教师的第二课堂工作时间是每周0.49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0.9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2小时。
在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这个问题上,还需说明的是计量标准的单位问题。我们认为,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比以学时为单位相对好些。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教师教学工作量中的授课时间表面上是以学时计算的(40~50分钟),实际上与授课有关的其他教学环节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都是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来计算的。其二,课间休息的10分钟,表面上好象不属于教学时间,其实不然。课间休息时间是师生授、听课的必要条件,它虽然发生在劳动过程之外,但属于劳动过程的继续,是授课时间的延长。其三,以小时为尺度来计量教师工作量,兼顾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不同劳动特点,非教学人员不适于用学时来计算工作量。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教师工作量
教师工作总量是指学校教师在科学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完成学校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内容包括学科教学相关的早读、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等教学活动全过程,以及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分配的教育教学管理、班主任、课间操、午间管理、社团(校队)指导、学科辅导、教辅服务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任务。
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通用标准课时工作量,一至六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35分钟~40分钟,七至九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0分钟~45分钟。若安排长短课,教师教学总时间应对照通用标准课时单位进行折算,基本保持不变。
二、调整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14~16课时,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16课时,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8课时。
(二)初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英语、科学12课时,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14课时,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6课时,体育与健康男女合班教学14课时,分班教学16课时。
(三)行政管理人员周教学工作量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兼任一线教学工作。校长(书记)周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3,副校长(副书记)不少于1/2。
(四)业务骨干周教学工作量
担任教研组长、年级段长,积极承担学校布置的教研、科研、管理等任务,带领学校团队开展校本教研或辅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周工作量折算1~2课时。
担任市、县(市、区)兼职教研员、研训员的(以教研、师训部门聘书为准),周课时数为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2。
(五)适当增加低班额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上述周课时数是以标准班额、核准的编制人数、满足开足开齐课程为准确定。班级学生人数在16人及以下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4课时。班级学生人数17人至35人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2课时。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跨学校或校区走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不少于2课时计入周工作量。跨年级教学的,学校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折算1课时计入周工作量。教师承担面向教共体学校开设网络课堂、同步课堂按实际情况计入周工作量。
(二)承担校队指导、大社团指导等学校重大任务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信息技术专任教师兼任电脑维护、网络管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
(三)各学校要统筹设置岗位,突出“一专多能”导向,按照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各学科教师工作量。小学语文要逐步实行一人任教两个平行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要从高段开始逐步配置专职教师。小学低段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探索语文、数学包班制。
(四)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五)本通知自发布起试行,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和教师任课班级班额大小、教师跨学科及学段任课情况,制订具体的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后予以实施。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_*《**_*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_**、*_**《关于印发XX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的意见》(温教人〔2013〕86号)等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中小学教职工(含幼儿园,下同)工作量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任教师以周教学课时数计算工作量,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其中普通高中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
二、专任教师周课时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和数学14节,科学和外语15节,体育、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16节,品德、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7节。
(二)初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和科学12节,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体育14节,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6节。
(三)高中教师周课时数为10~14节,各校根据选考学考情况(普通高中)以及专业特点(职业高中)制定各学科周课时数标准。
(四)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每周为15~20个活动。
三、中层干部周课时数标准
(一)中层正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中心校下属的校区校长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校区规模在12班及以上的中层干部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12班以下的兼职管理人员的周课时数可作适当减少。????????
四、学校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作量标准由学校参照专任教师周课数标准,结合所在学校实际确定。
五、校级领导任课要求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任课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教人〔2016〕57号)规定执行。
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所任教学科中须有一门与职称专业名称相同,普通高中选考学科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选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职业高中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专业开设情况进行调整。对同一班级的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和小学英语中的任意一门,均不得安排两人或多人同时承担教学工作。
七、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任教学科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相符。
八、岗位设置中,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和本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均作为必要条件。
九、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突出工作量要素。工作量未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每学年初,各校均要在教育人事网上填报全体教职工的任课和工作量情况(在本学年内如发生变化,要进行及时修改),填报完成后,其信息自动转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并永久存档。各校填报信息要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