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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yìngjí),应对突然发生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处置群众非正常上访和规模性集体访的应急预案【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篇一】处置群众非正常上访和规模性集体访的应急预案
一、发现集体上访苗头性动态信息的工作措施
1、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委办、县府办主要领导报告。
2、县信访局与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或信访干部及时联系,并提出要求:
一是迅速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做好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迅速掌握动态信息,并向县信访局反馈。
二、出现群众酝酿集体上访情况的工作措施
1、做好案情登记和有关情况的记录备案。
2、立即向县委办、县府办领导报告,对出现规模较大、情况特殊的'案情,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抄报县信访局。
3、县信访局应及时与起始单位领导或信访干部联系,努力使集体上访在未形成前得以化解。起始单位应争取主动,尽快开展调查,与上访人员特别是组织者谈话,耐心听取他们的反映,做好思想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同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拟写好情况报告,提出工作对策和处理意见,上报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4、做好案情处置的小结。
三、获悉集体上访在途中的工作措施
1、越级到县的集体上访,应采取:
一是起始单位迅速向县信访局报告信息,包括上访的起因、人数、去向、上访要求和处理对策等。
二是由县信访局向县委办、县府办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三是做好接访的准备工作,对规模较大的(20人以上)要加强力量进行接待,主管单位领导要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参与接待。
四是对问题重要、情况特殊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2、越级到市、去省、赴京的集体上访,应采取:
一是迅速将越级上访的原因和基本情况传真给上级信访部门,做好衔接,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是上级信访接待处要求派员协同处理的,起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尽快派出有工作经验,善做工作的同志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
三是派出的同志应保持与县信访局和本级领导的联系,便于沟通情况,在做劝返工作的时候,要积极开动脑筋,倾听上访人的意见,着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四是配合处理好善后问题,并做好案情处置小结。
四、接待集体上访的工作措施
1、派代表接待,在来访人员较多时,应按《信访条例》规定,派出不超过5名上访群众代表。
2、接待人员应以热情缓和的态度,正确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文明上访。
3、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接待人员要认真听记,做到尽可能全面、具体,如来访人数和代表人员、来访人单位或地址、反映问题的事由等都要记录清楚。
4、向来访群众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工作,对不符合解决条件的要表明态度,并做好疏导工作。
5、对要求面见县领导的群众应尽力劝阻,如果上访规模较大、群众情绪激动、言词激烈的可与有关领导联系,尽量满足群众要求。对有过激行为者,应事先与公安部门打招呼。
6、对有可能越级到市、去省、赴京上访苗头的群众,要宣传好《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正确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对借上访之名,故意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严肃查处。
五、突发性事件,规模在2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工作措施
1、起始单位要及早灵通信息,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将情况迅速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与政法、公安部门联系,避免事态扩大。
2、起始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做好接待工作,要群众派出不超过5名代表反映问题,同时及时与信访局领导联系,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工作。
3、接待领导和信访部门要尽量让群众把话讲完,避免矛盾激化,把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领导,必要时请县领导亲自出面接待。
4、信访干部和其他干部要随时观察动向,果断处置,如严重影响交通、通讯及妨碍公务的人和事,要及时与公安联系,迅速地加以处置。
5、凡属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事,接待人员应果断表态,既要理解和支持上访群众,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又要避免事态恶化。
6、做好工作小结。
【篇二】处置群众非正常上访和规模性集体访的应急预案
为保证港南区自然资源系统在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和有序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涉及港南区自然资源系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信访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资源信访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因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规模性、群体性、过激性和非正常上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根据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实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启动本预案。
(一)5人以上(含5人)群众到我局上访,情绪激动且要求即时作出答复或者强烈要求面见局领导干部的。
(二)5人以下群众到我局上访,但信访人情绪激动,存在发生过激行为可能性的。
(三)群体因素表达信访诉求,发生规模较大的聚集等突发事件,到区委,区政府等党政机关以及各类公共场所集体上访,需我局牵头或协调处理的。
(四)缠访、闹访等其他情形的。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与决策。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各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调处信访股。法规监察调处信访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局各股室、站、队有关人员组成。法规监察调处信访股人员作为常驻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督促检查对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各项处置工作的落实。
三、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
(二)快速反应,重在劝返。一旦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速和“随发现,随控制,随劝返”。
(三)坚持依法处置,教育疏导相结合。按照依法处置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人要回去”与“事要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依法有序解决信访问题。
四、应急措施
(一)情况报告。一旦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记录(上访人员工作单位、当前所在地、姓名、人数、信访诉求和处理情况等),并立即归口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时通知上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访涉及事项的相关股室派人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现场处置。各相关股室、站、队接到通知后,务必立即派人到现场联合接访。对上访群众情绪激动、行为偏激的,接访人员应先安抚来访人的情绪,做好疏导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再听取上访群众的诉求,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分析研究案情,研究处理意见,层层落实责任,积极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对已经出现局势激化的,应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当地公安部门、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请求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和出警到现场维持秩序。
(三)安全劝返。经接谈后,上访群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在3小时内将上访群众接离信访接待场所,并安全劝返接回当地。
(四)化解稳控。对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股室要按照联合接访商定的处理意见,尽快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办结(答复),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五)跟踪督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督办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群众反映的化解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责任股室要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层级处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作为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凡涉及信访应急处置的工作,各股室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形成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的合力,确保规模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稳控。
(二)对处置信访工作不及时、不主动、推诿扯皮导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对相关股室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篇三】处置群众非正常上访和规模性集体访的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及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纠缠闹访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工程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维护我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在充分考虑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程度的基础上制度、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众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各种因素。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原则上由本乡的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部门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稳控工作由乡委、政府负责,解决问题由责任部门负责。
(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手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摊商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
(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处理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五)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根据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起因、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六)及时、果断处置。以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众性事件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三、适用范围
(一)存在群众性事件隐患、苗头的。
(二)已经发生群众性事件的。
(三)发生以下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
1、群众越级进京赴省去温上访,上级要求派人做劝返工作的;
2、群众集体到乡委、乡政府上访,可能集体越级去上级党政部门上访的;
3、群众20人以上集体到乡委、乡政府上访的;
4、群众到乡委、乡政府闹访或有过激言论、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不听劝解的;
5、群众多次集体重复到乡委、乡政府上访的。
四、建立群众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应急处理队伍
建立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周丽君任组长,乡长林勇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金传正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科室负责人,驻村干部,辖区民警,水头司法所同志为成员。
建立群众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乡委副书记金传正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执法中队、民警、卫生院、水头司法所所长为成员,负责对群众性事件的紧急处理。
建立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应急处理小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乡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综合信息指挥室、司法、社会事务等办公室人员为成员,负责对聚集越级访、进京上访、本县异常群体上访问题的紧急协调处理。
各村和乡属各部门都要相应建立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小组和应处理预案。
五、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发生前的排查调处和信息报送
(一)建立健全村、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二级维稳、信访、信息工作网络。
二级网络体系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乡委、乡政府分管维稳和信访工作领导为二级信访网络体系的总负责人,对全乡二级网络体系进行监督。乡级由综合信息指挥室、司法所具体负责,各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信访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村和乡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抵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发生。
2、负责对单位及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问题或越级上访苗头的分析排查,每月20日前向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书面报告分析排查情况。
3、发现本单位、本系统群众性事件、重大群众上访苗头,以及可能越级赴温上省进京上访对象,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做好调处化解工作,把人员稳定在当地,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乡综合信息指挥室。
4、负责建立健全本村、本单位的信访、信息员队伍,建立本村、本单位的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应急处理小组和劝访队伍。
5、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苗头,出现群众赴县以上单位集体上访或进京上访时,应迅速向乡综合信息指挥室报告,或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劝阻、化解、处置工作。
(三)乡综合信息指挥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乡集体上访苗头的分析排查,每月向上级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送可能越级集体上访排查情况,每季度向乡委、乡府作出信访综合分析报告。
2、及时将可能出现的群众大规模聚集上访事件、群众集体到乡委、乡府上访情况、可能越级集体上访苗头、意图进京上访的对象的信息报告给乡有关领导,通报给有关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开展信息搜索或调处稳控工作。
3、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能越级集体上访问题,提出初步调处稳定工作意见,报乡有关领导,由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做好稳定工作。
4、负责对全乡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分析排查,每月向乡委、乡政府和上级部分报送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情况,定期向乡委、乡政府作出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
5、及时将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向乡有关领导报告,向有关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工作。
6、负责召集有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群体性事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对重大群体性事件,提出初步调处稳定工作意见,报乡有关领导,由乡领导牵头解决。
(四)派出所工作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动态信息,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工作。
2、负责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搜集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犯罪行为的证据。
3、依法及时带离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上访人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依法传唤处置群体性事件、集体访、异常访的组织者,依法打击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
六、发生重大群众上访问题后的接访处置
(一)发生群众越级去京赴省到温上访,上级要求我乡派人做劝返工作的。
1、乡综合信息指挥室在接到上访通知后,必须立即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并迅速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做好派人到上级做劝返工作的准备。
2、乡有关领导在接到乡综合信息指挥室的汇报后,应立即研究建立应急调处小组,确定带队负责人和有关责任单位派出人员,并由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代表乡委、乡政府通知落实。
3、各有关责任单位在接到乡委、乡府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派出人员到指定地点集中,所派人员应符合上级指定的级别。
4、应急调处小组赴上级做劝返工作,全体参加人员必须服从带队负责人指挥,发挥团队精神,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赶赴上级指定的接待地点,配合上级做好劝返工作,并将上访人员安全带回。
(二)发生到乡委、乡政府的重大群众上访
1、当发现有异常上访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向110指挥中心通报有关情况。
2、乡综合信息指挥室按接访程序,首先开展接访工作,做好来访人的登记和稳定情绪工作,初步了解群众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同时立即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所在村。
3、有关责任单位和所在村在接到乡综合信息指挥室的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在乡综合信息指挥室的指导配合下,做好来访接待和劝返工作。
4、对一些反映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乡综合信息指挥室向分管领导报告。乡有关领导要积极主动参与接访工作,与群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对话,表明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把群众的上访行为平息下去。
5、在接访过程中,能当场给予解决或解释答复达到息访的,必须当场解决或给予解释答复。
七、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所在村和责任单位应及时派出主要领导和威信较高的村干部进行调处劝解,并掌握动态。需乡领导出面解决的,在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包括20人以上的集体访),公安部门应按规定派出人员到现场处置,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和激化矛盾。
(三)对一些围墙、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非法集合、游行、示威、静坐、呼口号、械壮举、怒吼、阻拦交通车辆,长期滞留不去,威胁、谩骂、哭叫吵闹,以及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的,派出所在接到乡委、乡政府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派出得力的干警,维护、恢复正常秩序,对个别有过激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后续工作
(一)处置或接访后需抓落实的,责任单位必须尽快落实到位,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县维稳办、信访局反馈。
(二)对群体性事件或上访问题的处理方案,责任单位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处理落实到位,并在30日内向乡委、乡府和综合信息指挥室交办报告。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或有争议有待调查确认的,由归口乡领导确定调查处理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应在30日内调查清楚,提出解决方案报乡委、乡府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具体抓好解决方案的落实,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督促处理。
(四)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失实或属无理要求,要求过高等情况,通过说明解释无效的,责任单位和所在村相互配合,一方面继续做上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全力做好疏控稳定工作。责任单位重点抓好政策解释说服工作,所在村负责疏控稳定工作,尽力避免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集体上访的发生,极力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属于越级去京赴省到温上访的,归口单位写出报告材料报乡综合信息指挥室,由乡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向上级反馈报结。
九、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责任调查追究小组,由乡纪委牵头,乡党建办、综合信息指挥室等人员组成,负责对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调查、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有下列情况的,要进行立案调查,并严格按照《平阳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违反工作纪律,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二)对本村、本部门存在的群体性事件隐患及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苗头不及时排查调处,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上访或群体性聚集滋事,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群众上访问题的;
(三)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含20人以上集体访),涉案人所在村没有及时报告;发生跨村的群体性事件,归口部门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发生的集体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归口单位不及时上报信息,且不服从应急调处小组调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已接返的越级上访群众,没有做好稳控工作,问题解决而不解决,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