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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集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篇1
甲方:xx乙方:xx
x年x月x日上午,乙方在x地上车乘坐甲方由xx驾驶的xx号大客车前往xx,客车到xx后,在乙方下车门时,因车辆突然后溜,致使乙方倒地受伤,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x住院治疗。现乙方自愿出院,并同意参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对乙方受伤后的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xx元、住院护理费xx元(30天x27.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天x10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包干)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由甲方一次性补偿;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有关本起事故的赔偿争议已全部解决;今后乙方不得以本起事故为由,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不得再发生与本起事故有关的纠纷。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篇2
原告:xxx男xx岁汉族党员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明: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
住址:
工作地址: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项必须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30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xxxxx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9月2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原告签字)
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篇3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篇4
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 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x
交通事故起诉书板本篇5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xxx121号。
被告:xxx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xx85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22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xxx、冀xxx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xx)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