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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担保合同锦集四篇

学习总结 1

【】

合同(hétong或hétóng)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关系的基本依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锦集四篇,欢迎品鉴!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1

抵押权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为丙方提供了担保。经借款人要求,乙方愿意就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为丙方借款进行反担保。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保证

1、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抵押瑕疵。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乙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甲方,作为甲方为借款人向 (银行)提供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额贷款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物:房、地产评估结果明细表中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间

1、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以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对甲方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进行反担保。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评估及抵押登记

1、甲方经 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下资产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地随房抵或者房随地抵,并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 。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

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3、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财产保险

根据甲方要求,抵押物受损程度是否办理财产保险。如需办理财产保险将做到:

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金。

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甲方清偿,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1、甲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折价用以抵偿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2、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2、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经甲方同意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抵押担保物。

3、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将所获的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务。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5、主合同借款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2、抵押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第一,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第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三,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甲方所担保的款项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一,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已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三,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第四,有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第五,有擅自转让、隐匿抵押物的行为;

第六,乙方不按约定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或代为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未归还。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止。

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丙方:

个人指模: 个人指模: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3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甲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 款 利 率:______

三、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的偿还: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六、担保条款

1、本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收益主要指工资折、工资卡)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以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_日

乙 方(借款人):__________ 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_日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4

出借人(抵押权人):

地址: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给予借款人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 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自有的 (抵押物名称)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

1、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1、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出借人之前应当按照出借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出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2、抵押物需要保险的,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出借人有权代为续保,并由抵押人承担保险费用。抵押人对出借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 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出借人。

第八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人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抵押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抵押人承诺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成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约上的障碍。

4、抵押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无条件的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保证:

1、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偿时,抵押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

2、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如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致使不足以担保主债务的,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质押、出售抵押物。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

2、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要求抵押人纠正违约;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3、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独立担保

本合同所设的抵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

抵押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抵押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立约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及共有人:

日期:

签约地点: